《意见》指出,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健全名单发布制度,加强银企融资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
《意见》明确,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