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有关要求,我厅根据《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工程”)管护工作,保证项目区竣工验收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项目工程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等原则进行工程管护,管护主体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建设单位移交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再进一步明确、细化管护主体和管护职责。
第四条 项目工程管护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项目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项目工程管护经费每年由县级财政从下达的省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提取1‰作为专项经费。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可适当补助项目工程管护经费。
第六条 项目工程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经费支出实行县级报账制,严格执行相关财政制度。
第七条 项目工程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项目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第八条 项目工程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项目区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属改变需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第九条 项目工程管护主体须认真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镇、村各级组织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项目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组织建设单位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三)对管护主体进行指导与监督,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开展好项目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管护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贵州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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